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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行使职权的高度始终把握好实施个案监督的基本原则

行政管理论文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告诉我们。司法,是极其重要的国家职能,司法权是政权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数百年来,无论是哪一种国体和政体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建立并实施了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权力的监督。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理论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我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努力提高认识,一个是要增强监督的使命感,一个是要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两者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更好地实现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能。开展个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使命和职责;开展个案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开展个案监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

人大开展个案监督,既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为目的,又要以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为前提条件;既要与司法机关共同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理想,又要支持和监督司法权的合法行使。因此,人大个案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的原则、不代行司法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事后监督的原则和党的领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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