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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用电法律意义

去年以来,出现全国性的缺电,今年1-6月,全国24个省发生拉限电,比去年更为严重。浙江省1-6月共发生拉限电534,592条次,损失电量56.95亿千瓦时,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为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用电,保障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各地电力部门各尽所能、千方百计、想方设法,采取有序用电的各种措施,保证供电,但对有序用电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关注较少。本文着重对有序用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阐述有序用电合法合规实施的重要性。

第一。有序用电。什么是有序用电,如何理解有序用电,这是目前各类法律、法规上所没有规定的。笔者以为,所谓有序用电是指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管理和使用电力。狭义上可以理解为“计划用电”。应当说有序用电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并不是只有在电力紧张的时候才有,只是各个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当前,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资源不足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对电力的分配、使用,对电力使用的监督、检查及违规的处罚等实行统—管理。社会各方面使用电力,必须服从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有序进行,不能按个人意愿实施用电。目前,电力极为紧缺,电力分配涉及到千万家企业,涉及到成千上万的老百姓,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作为供电企业无力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实施有序用电必须以政府主导,由政府主要领导具体协调,统筹兼顾,统盘考虑,否则有序用电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到位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对有序用电的理解,当前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政府对电力的重新安排或分配,实质上是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而对社会利益的调整。电力紧缺,成为稀缺资源,然而各方面都要求用电。各方都用电,结果必然是电网崩溃,大家都没电用,社会公共秩序将受到严重损害。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序用电”,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必须合理合法地分配有限的电力资源,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体现的就是民生、民重的人本思想,也是社会公共利益最大体现,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大稳定,最有效的维持。因此做好有序用电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有序用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在电力使用上的体现。

第二:有序用电办公室的性质。为保证电力供应的有序进行,尽可能地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地先后都成立了有序用电办公室。但有序用电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的地位,并不十分明确。笔者认为,有序用电办公室是政府设立的管理、分配有限电力资源,监督、检查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协调电力使用的政府非常设机构。也即是一个由政府成立的、由各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政府机构,不是电力部门的内设机构,供电企业仅是参与者(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因此,供电企业不能代替有序用电办公室,更不能跨越或超越有序用电办公室。《电力法》第24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这说明电力管理是国家行政部门使用的行政权力,而不是企业的自主权,同时也说明有序用电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序用电办公室行使管理电力的职能是法律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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