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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市场化配置论文

[论文关键词]特许权市场化配置

[论文摘要]特许权配置领域市场化实施方式的引入导致了监督管理难度加大、审批经济死灰复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特许权市场化立法等途径来加以解决。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特许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就特许权市场化配置模式所作出的规定。应该说,这是《行政许可法》对于特许权配置方式所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对于特许权配置领域市场化方式的全面引入这个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特许权配置的全面市场化必将使得特许权能够得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配置。而只有极少数学者对这一重大制度创新,表示出了谨慎的认同。例如,周汉华教授针对特许权全面市场化方式配置指出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国家将市场化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特许权配置的领域。市场化方式只是特许权配置的方式之一,对于许多特许事项,仍然需要保留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能力,监管机构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可能将所有市场失灵的事项全部交由市场化方式决定。行政许可法要求所有特许都要进行市场化方式配置,以及在特许权只能通过市场化一种方式进行配置,显然在范围与配置方式的处理都过于简单。再例如,肖泽晟教授指出仅依据金钱多寡作为标准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的正当性是令人怀疑的。本文拟就我国特许权市场化配置过程中存在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加剧了监督管理难度,导致了行政的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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