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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监督问题的根源诠释

摘要。行政权力是国家对社会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是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和搞好行政管理、建设好公务员队伍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保证行权力的高效运行,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目前,我国已形成的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缺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

关键词:行政权力;重要环节;监督体制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但监督力量缺乏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群龙无首,缺乏关于监督的决策力、规划力和协调力,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如对一些跨行业、跨地区、多层次、多构成的公职不法案件的处理,要么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弄得发案单位无所从;要么相互推诿、“踢皮球”,长期拖延不办;要么撒手不管,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有效性,甚至还有相当一些行政领域处于“监督真空”状态,如:对建宪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国家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为和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的监督。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的监督范围、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不胜任不明,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等问题,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实效。

二、行政监督的组织机构不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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