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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诉讼制度研讨

(一)一起人防行政诉讼案件

这起典型的人防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人防办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把开封市人防办告上法庭,经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终结,开封市人防办胜诉。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大梁路阳光小区新建商住楼6栋,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2000年6月,该公司置法律于不顾,违规操作,以经济适用房为由,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影响了人防战备建设,扰乱了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开封市人防办经现场取证后,决定立案侦查,于2000年6月21日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但该公司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6月27日,市人防办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对其罚款9600元,并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5240元,同时告知该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00年11月2日,开封市人防办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防罚字【2000】07号),原告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开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开封市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开封市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以物价局核准的价格不包括人防费为由,要求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6月12日发出公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举证、陈述并进行法庭辩论。经审理,郊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修建商住楼时,没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没有办理人民防空审批手续,认定开封市人防办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开封市人民政府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开封市人防办2000年11月2日做出的汴防罚字【2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开封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市政府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400元由开封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起人防行政诉讼案审理终结。①上述案例典型的发生在人防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笔者拟将从此案例出发,探究人防行政救济制度

(二)军事行政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当人防部门与相对人发生行政纠纷时,究竟是采用普通行政诉讼制度还是军法学界提出的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呢。一方面,通过分析上述发生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普通的行政诉讼制度就足以解决现实中的纠纷,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军事行政诉讼概念及其特征,以判断人防行政救济的诉讼方式选择上是否同样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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