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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我国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鉴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常常出现被推翻或被医患双方质疑而不被采用的现象。虽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对医疗事故鉴定做了重要补充,但两者各有不足,均满足不了医疗纠纷司法处理的社会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人从鉴定程序角度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缺陷,并探讨解决方案,从而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发展提供改革思路。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程序;改革

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鉴定的制度主要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主要由本辖区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各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公证性,但是由于医学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当地同一学科的医学专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师生关系、同门关系、朋友关系等等,鉴定结论难免有失公允,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被推翻的案例并不罕见。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确立,使得司法鉴定介入到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足。但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和对两种鉴定制度的重复选择,并没有增加医疗纠结责任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反而使得医疗纠纷司法工作更加复杂。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及程序角度入手,探讨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途径。

一、采用“双盲法”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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