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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研究

一、整合总体情况

(一)制度整合情况。我国于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新农合),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居保),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提出了“六统一”的明确要求。同年5月,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整合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整合目标,同步开展工作,全面落实整合工作“六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为制度政策的整合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一是统一覆盖范围。整合后,医保覆盖范围包括了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二是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2017年执行个人(含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政府补贴46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于城乡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由同级财政按60%予以资助;从2017年起,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财政全额资助。三是统一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四是统一医保目录。合并后执行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新农合用药目录原有1000种,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原有2400种,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约2900种。五是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准入和退出标准,原有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协议管理。六是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级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编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会计、统计报表和基金运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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