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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权债务抵销

抵销(日:相杀,英:Set-off,法:Compensa-tion,德:Aufrechnung,拉丁:compensatio)是存在于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一种债的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日常生活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着不同的称谓,银行业实务中通常称之为扣划或划拨存款,银行间业务称轧差[1]259等。抵销的代表性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抵销者云,一债权由于他债权之相抵而归于消灭之谓也[2]315;其二,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3];其三,抵销是指在较小的债务数额范围内解除相互之间的债务[4]5。以上定义中,第一种突出了相互债权的消灭,而第二、三种突出了相互债务的消灭,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综上,本文将“抵销”定义如下: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得以其债务与他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互相消灭[5]608。而银行间抵销权则可以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当然在银行实务中,资金结算给付种类不同出现的概率非常小,故该约束条件实际意义不大),得以其债务与他方银行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互相消灭。银行间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和破产抵销三大类,其中前两者是在双方银行存在给付能力的前提下的抵销,而后者则是破产这一特殊情形下的法定抵销。要理解银行间的抵销权,则首先必须了解银行账户的法律意义。银行账户表面上仅为会计文件,但其实质上是一种合同。法国学者Roblot认为其为双重合同,其一为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合同;其二为各种银行业务履行方式合同……往来账户贷方余额并不是客户的款项,客户仅为银行的一般债权人[6]。客户在银行的一般存款,表面上是一个委托关系,但实际上是客户借款给银行,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闲散的小额资金集中到银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把资金投入到社会经济领域中去[7],两者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与之相类似,银行之间同业拆借,A银行借款给B银行,B银行借款给C银行,一方面是缓解银行间资金融通的压力,另一方面是银行业务员完成拉存款额度的需要,均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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