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内部风险制度
简介。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考核方式、授信风险管理方式、监督制衡机制的分析,提出我国现有的风险管理制度是激励不相容的,必须进行改革,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现有模式:激励不相容——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与替代
(一)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相容
“委托代理”的概念来自于法律,委托代理关系本来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但在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并称“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经济学中讨论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通常是指代理人问题,即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存在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即代理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效用大于他不接收合同得到的效用时,他才可能接受合同。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代理人“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使代理人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代理人“这么做”。因此,委托人在设计合同或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尽量满足以上两个约束条件,才能使代理人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动。现实生活中,参与约束通常能够得到满足,必须解决的是激励约束问题,否则将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
在我国现行银行管理模式中,各级机构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上级行一般不控制下级行的具体业务和管理,所以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理念也应在银行内部的管理中得到体现,只有激励相容的风险管理制度才有效果和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管理制度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是产生激励不相容问题的根源
目前我国银行实行总分行制,普遍采用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通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委托代理链条层层授权和转授权。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方式主要包括下发重大管理制度和指导意见、负责人的任免、经营管理指标的下达和考核、重大事项的审批等,偏向于通过任务下达和考核进行管理,而对下级的具体业务和内部管理的控制和协助都很少,因而这种控制笼统而且力度较小,而经营自主权则较大,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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