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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120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州政办函〔2013〕148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的以弘扬执法正气、服务经济建设、倡导文明执法、构建和谐环境为主题,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执法、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法治凤凰

二、创建主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主体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执法部门,中央、省、州驻县行政执法部门

三、创建程序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开展自评认为达到《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附件1)

2、近两年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好,且至少有一年获得县级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

3、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自评报告、创建活动方案和乡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局(办)务会议研究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会议纪要等。

(二)评审验收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按下列程序对创建主体进行评审验收

1、听取汇报和查看档案

2、实地走访,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对创建主体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公示

(三)批准经评审验收公示后,拟授予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颁发凤凰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牌,并给予表彰

(四)管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命名后,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核,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收回标牌。

1、违法行政或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比例较高的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满意程度较低的

4、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建设法治政府无明显进展的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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