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计划
一、市级统筹要求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全市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0%确定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8%缴纳。
(三)缴费年限。我县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
(四)市级统筹实施后的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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