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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乡(镇)党委。

二、考核内容。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电化教育、其他工作六个方面。

三、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考核,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平时抽查占10,年终考核占90。各乡镇党委半年进行自查,7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次年1月

20日前组织统一检查考核。为加大组织工作创新力度,推动组织工作创特色、出经验、上台阶,县委组织部实行组织工作年度创新申报加分制。年终由各乡(镇)党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年度创新项目,经县委组织部评估认可的创新项目,每项加5分。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各1名,予以表彰奖励;综合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评分标准(100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20分)

第一条认真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3分)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按月组织班子成员学习政治理论得1.2分;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6次以上得0.6分;每名班子成员全年撰写2篇以上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得1.2分。

第二条坚持和完善党委民主集中制(3分)

党政班子成员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得1.5分;涉及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得1.5分。主要领导独断专横,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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