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组成考核小
组。考核小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察、检察、审计部门协助,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等人员参加。
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综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半年或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半年或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并在考核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7天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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