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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