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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民事审判中如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37年我党在陕甘宁边区创立的“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等“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发展至今,凝聚着新中国几代司法工作者的心血、智慧和经验,以其蕴含的深刻的法理内涵与丰富的人文精神被西方司法者誉为

“东方经验”。当前我们对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提高了重视程度,经过充分调研,最高院于2004年8月与2007年3月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两份文件,从而在制度上对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引导和推进。通过近段时间的努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一民事审判方针在实际审判之中得到了落实,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有五千年“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调解制度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民众基础。实践证明,弘扬调解文化、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成功率,对公平地化解民事纠纷,降低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构建和谐司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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