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以xx省xx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此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数为例,2003年共收案190件,结案186件;2004年共收案203件,结案207件;2005年共收案221件,结案213件。
一
、此类案件的特点
1、被告主体多样化。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组织边界清晰,主体地位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它们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也较好把握。然而,当人民公社解体,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态骤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模式,村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因此,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为被告的,也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甚至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在以村为被告的案例中,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也有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的;在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时,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
2、案由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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