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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计执法的难点

人员、特别是不少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为依法治理统计环境、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然而,由于统计工作本身的职能和性质所决定,统计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有别于其他诸多法规,统计数据又与各级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加之现在统计调查对象日新月异、变化无常、很不稳定。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法》在其实施过程中的奋力推进。与其他许多法规比较起来,其“软弱”的一面仍不时有所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统计执法的难度。

一、统计对象“私有”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制经济不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加,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更为突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亮点。所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出了许许多多的优惠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条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他们的不断涌现也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然而,这部分企业不仅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而且其中的大部分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统计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与以往的国有企业相比较,他们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给国家交税也应该。怎么还要提供什么统计数字,好象这不是他们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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