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200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以来,全省许多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工作,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力结构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把握不
准确、工作开展不平衡、指标分配不公平、项目选址难落实、供地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
各地要站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农村、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强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出发,准确把握省政府提倡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内涵和目的,积极拓宽征地安置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意愿和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不能搞“一刀切”。既可以继续实行留地安置政策,也可以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等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二、努力健全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规划实施、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等条件,合理设定村级安置留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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