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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

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通常认为发生诉讼时:

1、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

2、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应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

3、承包合同期满或者被依法解除,应以企业为被告,如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

可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第1种情形诉讼主体的确认,笔者无可非议,但对第2、第3种情形诉讼主体的确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试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企业及企业承包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以及承包合同的效力范围等几个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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