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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1.1工程造价与市场脱节,带着明显的“计划”痕迹

首先,国家编定的统一定额过程长,更新慢,变化小。其次,除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定额外,各省级的行政单位往往也以此为根据制定本省的定额。而即便如此这些规定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以大城市的价格水平为依据编制,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反映。事实上市场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水平是瞬间万变的,尽管市场具有流动性,各地区的差异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定额的时滞性和盲目统一性必然导致工程造价难以灵敏的反映市场变化。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更无从谈起了。

1.2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竟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竟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中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施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竞争体制的形成。又如:目前的定价方式中,某些费用的取费标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行政级别加以区分,人为地添加了企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素。

1.3工程招标投标中限制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都纳人其中进行集体统一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投标方式,审定各项工程评定主要方法,而各地的评定标方法各有差异。例如:评审法,合理低标法,二次报价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但有一共同点即招标确立标底,报价受国家决定额标准的限制,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者。而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未能全面推广应用。因而在招标投标中,投资成本偏高,滋生腐败和暗箱操作,操作过程人为复杂化,招标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无法降低,同时还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图进取。

1.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总体素质急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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