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策略
仲裁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之优势
(一)仲裁员队伍专业化根据法律规定,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挑选仲裁员参与仲裁程序。这些仲裁员都是在经济、法律等专业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高校学者或者其他权威人士,这就保证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具体案情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和定性,因而也更容易做出质量较高的裁决。
(二)地位独立仲裁组织是民间的、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地位更加中立,做出裁决时受到的干预较少,过程与结果也相对更公正。上述特点使仲裁机构在涉及中小客户、投资者的证券争议时,可以对其提供充分的保护。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也不得干预法院司法,但是现实中,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法院的经费要靠行政机关调拨,至少在财权方面尚未完全独立。而大型金融、证券机构往往又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证券机构本身就是政府注资的国有企业)。
(三)快捷高效在证券市场,时机就是金钱,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对程序的要求是极为严格的,在准备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合议、择期宣判、上诉等环节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在当事人忙于诉讼的同时,必将使涉及争议的资金处于停滞状态,当事人将为此付出额外的机会成本,从微观上说,不利于证券争议当事人的资金融通;从宏观上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
(四)氛围温和,保密性好证券争议很多都涉及证券发行人,如上市公司,证券争议往往具有受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特点,上市公司若作为被告与原告对簿公堂显然不利于公司声誉,无论最后判决结果如何,多少都会给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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