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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对公司权利义务影响

2005年10月,证券法的修订终于完成。股市的持续走低,使得社会上对这部法律的修订期望很大,但事实上,此次修订结果相当保守和模糊,几乎不涉及体制上的创新。对于金融混业经营、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场外交易等国外已推行多年,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开展起来、仍然在争议过程中的规则,仅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类似模糊语句,没有任何实质性、具体性的推动。盼望通过证券法的修订刺激股市复苏上扬的人不免有些失望。不过,相对于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而制定的过渡期的证券法,此次修订还是对十几年来的证券风云有所反映和推进。此次证券法修订的初衷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完备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力求推动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还没有上市但希望尝试的公司,以及已经在股市上抖过精神的上市公司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关注。

证券发行

所有想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要经过发行审核这第一关。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把好第一关,新证券法在原有的报送一系列文件、符合一定的经营财务要求和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发行核准制,而且建立了以下三个制度,加强发行管理。

(一)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并采取承销方式的,还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履行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职责。实质上,保荐人是发行人的担保人,不仅担保其发行时的质量,还承担发行人在后期市场运作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必须聘请保荐人。保荐人的资格由证监会规定,但门槛非常高,无论在信誉方面还是资金方面都要有雄厚的实力,否则不足以起到担保作用,不能给投资者充足的信心。事实上,这个制度不仅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职能分了一部分给市场,也将上市后的监管职责分了一部分给保荐人。实践中这个制度已经施行了,保荐人多数由证券公司担任。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作为保荐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

为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发行审核的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如不论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是否核准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个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的设计原理是一致的,希望通过市场和投资人自己的判断,再加上发审委专家的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了发行失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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