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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方式选择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1914年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钱》中提到:“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端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在证券市场中,“信息”这一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物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发行人依靠它让社会公众了解自己,投资者依靠它做出理性投资选择。倘若这些信息没有被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公众投资者就没有机会获取、使用它们,整个证券市场将会变得漆黑一片、混乱无序,后果不堪设想。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含义和重要性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示制度。证券市场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应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将一切相关真实信息予以公开。证券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与普通的商品不同,仅具有交换价值。正是证券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披露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市场上的当事人各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可以更加理性地作出投资选择,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盲目投资,同时也能有效地阻止欺诈客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其次,信息披露有助于证券监管主体对证券市场的监控。监管主体通过对所披露的信息的分析研究,能够及时地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市场活动,有效地调控、引导投资方向和规范投资行为,保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再者,信息披露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证券发行、交易价格。投资者通过全面了解真实、及时的信息作出理性的证券投资活动,从而在证券市场上形成合理的供求关系,进而能形成合理的价格。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发行公司改善自身的管理和效益。严格、正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杜绝了各种违法违规的虚假披露行为,发行公司为了筹资、上市和市场竞争只有通过改善公司管理提高公司效益来争取更佳的形象,这客观上提升了发行公司的质量,并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模式选择

(一)从现行法律看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模式的选择从新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证券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格式做了强制性的要求和详细的规定。同时,由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准则和通知等文件,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进一步细化,例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至第十四号)。现行的相关法律文件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选择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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