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证券公司的法治管理研究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来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变得尤为重要。这种市场秩序的建立,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前些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及其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证券公司监管,实现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的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机关的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条例》的出台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细化与落实,对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迎接创新发展新机遇具有重大意义,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在前进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监督管理措施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为被动监管措施,第二为主动监管措施,第三为对于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要求。
一、被动监管措施
本条例中第63、64条规定了信息报送的规则。其中63条对信息报送的种类做了分类,包括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以及在证券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的临时报告。64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在信息报送上的应当承担的义务。66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范围。69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即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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