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诠释
1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界定
关于质量安全的定义,目前还存在两种争议。一种理解是将“质量安全”视为一个“偏正式”组合词,语意重心是“安全”,其意思应理解为“质量方面的安全”,与“数量安全”形成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如英文中的safety和security),如juliea.caswell[1]将食品质量分为安全属性、营养属性、价值属性、包装属性和过程属性5个部分,安全属性决定食品是否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营养属性决定食品对于消费者的使用价值,而另外3种属性决定食品受消费者欢迎的程度等。另一种是将“质量安全”视为一个“并列式”组合词,其含义既包括“质量”又包括“安全”,相当于“质量与安全”的意思(如英文中的qualityandsafety),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该定义[2]。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问题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在不断发展变化。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定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质量和安全的组合,而从我国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来定义就是指质量中的安全[2]。200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义为“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就涵盖了质量和安全两个方面的内容。钟真[3]等提出了“全面质量安全观”,认为“质量安全”可分解成品质和安全两大属性,安全属性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而品质属性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理论依据与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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