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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大学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合于本校各校区所辖区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本校居住或从事经营、基建、维修等务工的非临安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本校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四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教育,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由用工单位调解处理,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受理查处。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及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义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凡年满十六周岁,预期在校工作三十天以上的人员,应在本校各单位(部门)录用后三日内,自行向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并向各用工单位(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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