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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镇人大代表述职办法

第一条根据《选举法》第43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4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及第5条“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本区选举产生的襄樊市人大代表、襄阳区人大代表、各镇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都应向各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

第三条各级人大代表通过述职活动,促进代表本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联系服务选民、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代表述职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述职报告应包括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等内容,采用写实的手法,做到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力戒言之无物,虚假空泛。

市人大代表可以围绕“我为襄阳百万人民做了些什么”专题向区人[“文秘资源”还有更多精彩文章等着您。]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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