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诉前鉴定的优点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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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诉前鉴定的探索,在已经试点的法院中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大有裨益,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定纷止争,更解决了实务操作中的多项难题;张文显在《法理学》中说到:效益和福利的增进应是程序要促进的实体目标之一。诉前鉴定是程序上的创新,因此**区法院在诉前鉴定制度上进行大胆探索,实现多条腿走路,从而打通审判中的肠梗阻,使程序运行更加顺畅,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助力,增进效益与福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前鉴定;优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需要大量证据的支撑来证明自己的诉求,而鉴定意见是证据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大量的民事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支持己方的诉求,往往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律师会对一方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从而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鉴定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鉴定周期的延长性;这就造成了审理周期的延期,一些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也会因此转到普通程序,不仅加大了诉讼成本,而且浪费诉讼资源。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几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因此**区法院首先以以上几类案件为试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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