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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村级调委会建设夯实农村基层组织法治基础

随着我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山林权属纠纷为代表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多(调查显示,今年1—11月份,山林权属的矛盾纠纷占我县农村矛盾纠纷的63%),农村面临的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基层组织网络建设日趋显得重要。如何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是各级党政组织面临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考验的新课题。笔者认为,切实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夯实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法治基础,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村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肩负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的重任。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构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当前,是我县农村矛盾纠纷的凸显期,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和多样化,成为全县和谐平安创建工作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这些矛盾纠纷解决得不及时、不彻底,往往容易使一些小纠纷、小磨擦酿成大事故或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11月21日丹溪乡岑峰村因邻里口角引发的杀人案。

多年来,人民调解在防止民间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上,始终遵循“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三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1200件以上,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50件以上,预防或制止群体性事件20件以上。人民调解立足息讼止纷,是儒家“和为贵”思想的体现,通过批评教育、思想疏导等方式,将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方式和途径。

二、正确处理好村党支部与村调委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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