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两评议
市管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市管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
第三条市管领导班子“”实施范围为。各区县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市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第四条市管领导班子“”工作,一般在当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期间进行,二月底前应当完成。可在本级党委(党组)扩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五条区县委“”参加人员为。全委会成员,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街道、镇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第七条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
第八条开展“”时,一般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党委(党组)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区县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为: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街道、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区县委管理的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的由区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市级机关部门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一般应为: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副处或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第十条市管领导班子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区县委、市级机关部门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其中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区县委、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具体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干部二处、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分别办理。区县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开展“”的具体安排,提前三日报告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市委组织部将视情况派员列席市管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一条各市管领导班子“”的结果由市委组织部直接汇总,或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密封后送市委组织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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