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心得体会11月1日起,新疆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于12月29日,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条例》施行之日起,之前实施的《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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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制定《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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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
回顾建国以来新疆发生的人间奇迹般的变化和发展进步的光辉历程及伟大实践,我们深深感受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就没有新疆的发展进步、和谐稳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只有在社会主义祖国的怀抱里,新疆各族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其主要内容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基本前提。《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从我区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此,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正确把握。
第一,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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