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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城市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阶段,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过程。但是,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历史表明,城市化由于把农民从其赖以为生的土地上剥离出来,弄不好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价值上升,我国土地的户籍分配制度和女性的婚嫁,使城郊妇的土地权益常遭侵犯,成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弱者。特别是城郊离异妇女,土地权益更难保护,成为城市化中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城郊妇女: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受侵严重

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使得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城郊的土地权益之争更加激烈。女性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因而引起城郊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表现有:

1、城郊出嫁女的承包权被侵害。因为城郊的土地价值较高,又牵涉到征地补偿问题,因此,许多城郊对妇女承包集体土地作出规定:凡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其承包耕地一律要被村集体收回。如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

2、城郊未婚和离婚妇女权益更难保护。城郊未婚姑娘及待嫁妇女不能获得应得的承包份额甚至预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资格,这也是城郊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当集体土地入股或被征用时,他们应该得到的土地分红或征地补偿,被村里制订的村规民约强行剥夺。离婚妇女在离婚后,其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或征地补偿款,常常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合法"收回,而无论离婚妇女是否能够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庄获得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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