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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是衡量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尺度

内容提要:

腐败是这样一种现象。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官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或肆意挥霍。这种行为直接伤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官员所在的政治集团慢慢地失去民众的支持并走向对立面,最后导致政权倒台。

一般而言,腐败现象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主体强势性

腐败的主体是掌握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官员,在社会中,这一阶层属于强势集团。

这种强势,由两方面构成:

一是个体的优势。从整体来说,相对于社会其他集团的成员,除了朝代更迭的初期,这个集团的成员多数属于精英,在文化素质和个人才能方面拥有优势。

二是地位的优势。腐败的主体掌握了公共权力,在社会中具有支配地位,他们在制度设计、程序设置、社会动员和权力运作方面都占有主动和有利地位。

官员们掌握公共权力的这种强势,比较方便使权力失去制约,这一点决定了反腐败的难度和复杂性。

(二)行为趋利性

腐败行为形形色色,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趋向。获利。可以定义为社会强势集团成员的不平等获利。有的直接侵吞公共资源,比如贪污。有的间接侵吞,或滥用权力,帮助家属子女、亲朋戚友不当获利;或收受贿赂,帮助他人获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反腐败的呼声和力度加强,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增大,出现了“期权化”的动向,将获利的事实推后。而更多的,走向另一种形式——挥霍公共资源。有资料显示,我国高昂的行政成本,与此有直接关联。

(三)确立相对性

腐败行为的发生总在一定的时空框架内,它的成立受当时的社会条件制约和决定。

一般而言,腐败的评价和确立可以由官方和民间两个角度进行。在一定社会条件的时空框架下,精英的获利超出了制度规定的范围,超过了当时民众的认可程度,即可视为腐败。具体地说,饥荒年代侵吞一斗糙米和富足年代收受百两黄金,从数量说没有可比性,但同样都是腐败。

(四)现象普遍性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痼疾,在历史上、现实中,在中国,在国外,在各个阶级主政的政权中,都无一例外地出现,并且各个阶级主政的政权,都曾致力于反腐败的事业。

过去我们的反腐败宣传总把腐败说成是某一阶级的专利。然而,这种说法不够全面,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和腐败的根治。撇开政治制度,就个体而言,应当承认腐败是一种由人欲膨胀而导致的普遍存在的恶,这样,我们的反腐败才有一个真实而非虚幻的出发点。

综而言之,腐败的主体是官员,其指向是利益,其行为的成立决定于具体的社会环境,其现象是普遍的。

对具体的一个执政集团而言,这种行为属于短期获利、个别获利,得到的是个人眼前的好处,于其长远的执政地位却有巨大的损害。因而,反腐败是执政集团共同面对的课题。

社会人类学的理论认为。人有动物性,也有社会性,二者相反相成。人的动物性表现出为了自己不顾一切的行为趋向,而人的社会性则对前述趋向进行制约。人必须有动物本能才能生存于自然界,而必须制约动物性才能共同生存。

出于动物性的本能,自然界的法则“弱肉强食”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奴隶主、封建贵族和资本主义初期的分肥制官员都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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