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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向

摘要。近些年的突发事件,再次使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为一个议论热点。有些学者指出,虽然在我国宪法中,己经蕴含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精神,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尚无统一立法,虽在不少信息的公开上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内容分散,要么过于原则与抽象,要么还是固守过去的理念,要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么效力等级较低各自为政等等,存在着种种问题。

关键词:信息公开;范围;主体;程序

根据名称的不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基本可分三类,一种直接以“政府信息公开”,一为“政务信息公开”,还有一种为“政务公开”。早期多称“政务公开”,2004年以后则多以“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信息公开”冠名,其中又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多。由“政务公开”至“政务信息公开”再到“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内容可以说是不断扩大的,由单纯的政务信息到政府职权范围内所掌握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发展。

1信息公开的范围——从单一信息公开到全面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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