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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的问题与对策

风险投资是将资金投身于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市场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方式,是一种将资本与高科技企业相给合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促进了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但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需解决。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运作机制,其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国外相关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一般都作了专门性规定,如美国成立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有力地规范和推动了小企业的发展。而在中国,风险投资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保障,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投资,影响了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进行企业无形资产运作的空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地方与风险投资运作规则相冲突,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体系以适应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目前,《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条例的颁布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积极影响。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健全。(1)评价机制需完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体系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虽然风险投资公司仍可以找到项目,但蕴含的风险很大。这些公司如果不在体制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大胆改革,不能逐步转变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投资、运行市场化方面来,风险投资资金将不能有效地投入高科技产业,或风险投资企业不能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2)退出机制需完善。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长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是在投资成功后,通过出售股份或转让股权,取得高额投资回报。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顺畅的退出通道,这也正是风险投资不同于实业投资的本质特点。风险投资资金应在资本市场上越滚越大,只能进不能出的风险投资市场只能是死路一条。目前风险投资退出有上市、回购、并购、清算等几种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风险投资很难适时退出。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完善国内深、沪两市主板市场,加快发展适宜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第二股票市场,使高新技术风险企业能自由地转让产权,保障风险资本的套现和退出,加快风险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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