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债的回购:制度、风险和对策
摘要。对中国国债回购市场制度安排的回顾和分析表明,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回购风险的根源在于托管和结算制度;券商既是国债市场的自营商,又是其他国债投资者的监管者,这是券商屡屡挪用客户债券的制度黑洞。因此,应借鉴银行间市场经验,以账户清算制取代席位联合制,并继续完善融资回购质押比例制度,提高国债市场透明度。
2004年夏季,伴随着股市的持续下跌,闽发证券、建桥证券、汉唐证券等多家公司相继出现国债回购引发的巨大资金黑洞。据媒体披露,2004年5月份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内部数据显示,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现券量与回购放大到期欠库量达1000多亿元[1].由于国债回购蕴含的风险相继爆发,对整个证券市场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少国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纷纷转户以检验国债资产的安全。号称无风险的国债投资何以成为市场的一个风险源。本文将对我国国债回购的制度安排做一简要回顾,通过对比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回购制度,寻找证券交易所市场回购风险产生的内在根源,并探索求证化解风险的途径。
一、对我国国债回购制度安排的回顾
我国的国债交易存在两个相互割裂的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市场均可以进行国债现券和回购交易,但是绝大多数品种不能做跨市场托管。回购业务开设之初的目的是增强国债的流动性,使国债的价值在流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国债发行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导致国债交易的活跃程度很低,不少券种一经发行就沉淀下来,不但严重损害了其应有的流动性,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国债发行。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两个市场先后在国债现券交易的同时增加了国债回购业务。
国债回购交易实际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讲,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交易市场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抵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是资金拆借的一种行为。融资方(债券所有者)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融券方(资金所有者)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对于资金拆出方来讲,国债回购实际上是一种购买短期国债的行为。目前我国国债现券和回购分别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开展,但是两个市场回购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机制却有明显区别。
在交易所市场中,由于国债回购交易是以交易场所为中介、按照标准券质押,特别是以证券登记清算公司的交易和清算手段为保障集中清算的,不但交易效率很高,而且非常安全———一般资金拆借中常见的扯皮、赖帐等现象几乎不可能发生。因此,在交易所市场中国债回购交易被认为是无风险的。而在银行间市场中,由于是交易双方自主结算,债券质押比例往往出现高于市价的情况,相对而言风险更大。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2004年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回购没有出现大规模风险,而交易所市场却出现了惊人的资金黑洞。究其原因,托管制度、结算制度,标准券制度是引爆风险的导火索,而根源则主要在托管制度。
二、国债回购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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