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税收优惠法制化建设的对策分析
税收优惠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照顾和鼓励而采取的减轻或免除税负的措施。我国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其他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税收优惠法制化建设,完善税收优惠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税收优惠法制化的现状
1994年税制改革,废除了许多不合时宜的税收优惠措施,缩小了减免范围,但仍属于法制化的初级阶段,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目前我国开征或准备开征的18个税种中,经过正式立法的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他税种仍然停留在由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和规定,由财政部发布实施细则和解释通知的水平上,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低,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力度不强,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迫切要求。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只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第八条列了两项规定,至于具体采取哪些税收优惠措施,则散见于其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不仅使税收优惠措施缺乏规范性,而且其法律效力也远远落后于涉外企业所得税。此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多层次,使税收制度复杂化,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税收优惠在政策导向上忽视了财政需要。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外国投资者采用全面优惠原则,这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的确起到了吸引外资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市场经济环境的逐步形成,这种全面优惠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放弃的税收较多,税务成本较高。同时,在尚未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政府普遍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实行全面优惠并不一定能得到预期效果。而我国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由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建设不断扩大,地方政府为满足财政需求而导致“减税增费”现象愈演愈烈,使税收优惠在政策导向上忽视对财政需求的缺点更突出了。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财力,必须严格实行税收优惠的总量控制和效益控制,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应有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缺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正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但现行的税收优惠明显缺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条件。
1、政策法规不明晰。各税种的税收优惠层次不同,难免出现重叠、不合理现象,减弱了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政策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较差,使外商进行投资时顾虑重重,不敢加大投资力度;政策法规的不明晰也使我国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中常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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