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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理论及实践探索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理论及实践

内容提要。成长中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兼具不稳定性和可塑性的双重特点,与成年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就前科问题而言,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和成年人前科制度理应有所区分,并应综合考虑犯罪标签的心理影响和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复归社会的现实困难,最大限度地弱化前科的消极影响。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理论和现实价值,并结合长期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思路。

一、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理论和现实价值

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本条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犯罪记录保留的基础上,要求将犯罪记录公开化。

与未成年人前科的含义相对应,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指对于被作出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为帮助其顺利复归社会,强化其特殊预防,在特定条件下封存其前科档案,非经法定程序不予公开的一种特殊司法保护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有条件地限制其前科记录公开,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在刑事审判中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一项制度创新和探索,对加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

(一)理论价值

前科限制公开制度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的考虑。”{1}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另外,未成年人不再背负前科烙印的心理和行为负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前科限制公开是实现刑罚公正的需要。公正可阐释为正义、公平{2},即社会个体在与其所应得的社会利益之间达成的某种均衡{3}。尽管刑法具有多元价值类型,但公正价值始终居于核心地位{4},这也决定了公正价值下刑法应当给人以平衡感{5}。刑罚的公正价值首先表现为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关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从审判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前科从效果上讲是一种相对严厉的惩罚。犯罪人将承受社会评价贬损、被排除出正常人群之外等社会后果。前科的影响是长久性的,它仿佛一柄悬在犯罪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其阴影下,犯罪人日夜担忧前科之不利后果成为现实,从而造成长久的心理冲击。贝卡利亚曾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6}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轻微性与前科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明显失衡,需要单独的前科限制公开制度对其加以平衡,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前科限制公开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需要。现代刑法理念认为,刑罚的首要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既容易一时冲动而犯罪,也可以经过正确的教育引导而迷途知返。洛克曾指出:“儿童不是天生的善良,也不是天生的邪恶,他们天生什么都没有,他们就像一块白板。”{7}说明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矫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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