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wto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内容提要。反倾销守则》对司法审查作出了强制性要求,我国已经按照wto的要求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建立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设置、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设想。
随着我国加入wto,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日益突出,既因为wto(反倾销守则》对司法审查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等法律文件中,我国政府也明确承诺将提供上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又因为在反倾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加入司法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实施,进而树立我国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尽管我国于2001年l0月31日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而使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有了法律依据,但总体上说,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还处于初创阶段,《条例》的规定尚不具体、不完善,在实践中也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反倾销守则》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实属当务之急。现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具体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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