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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3人损害劳动债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第九一

关键词:第3人损害债权劳动合同成心

本文来源于免费,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内容提要:第3人损害劳动债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是1种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是1种权力。损害对于象非尽对于权意义上权力的侵权行径形成,以行径人有加害恶意为必要条件。第3人损害劳动债权行径的形成要件包孕损害行径、加害人主观恶意、损害对于象是既存劳动债权、侵害和因果瓜葛。在赔偿责任题目上,除了个别情况以外,劳动者以及第3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损害人内部存在着责任份额。

《劳动合同法》第九一条划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还没有消除了或者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此条划定,用人单位需对于因自己行径而导致别人劳动债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1则比较典型的有关第3人损害债权的立法例。但此条法律有关损害劳动债权形成要件的划定,1方面失之过宽,导致第3人损害债权的形成过于等闲,难免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中当事人动辄获咎;另1方面又失之过窄,遥遥没有涵盖实践中已经经出现的良多其他损害劳动债权的形态。在法律后果方面,该条划定也不10分清楚,因为连带责任仅仅解决了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瓜葛,而没有解决数个债务人之间是否是存在责任份额和如何分配责任份额等题目。所有这些题目的存在,无疑会给本条划定的适用以及法律实践带来诸多困惑,[一]本文力图对于上述题目入行理论剖析,以期对于理论以及实践有所裨益。

1、第3人损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对于侵权形成的特殊请求

劳动合同在本色上是1种债权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性的权力义务瓜葛。于是对于第3人损害劳动债权的分析,应该以第3人损害债权的1般理论为出发点。

(1)从权力的视角没法解释第3人损害债权题目

传统侵权法其实不承认债权,包孕劳动债权属于应受侵权法维护的权力,而是夸张合同的相对于于性。在这1理论基础之上,劳动者因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而背约后,只能由劳动者承担背约责任,用人单位其实不能基于劳动债权遭到损害向其他用人单位主意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基本上坚持了这类态度。《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款并无将债权列为维护对于象。然而“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瓜葛的这些变化,导致正常交流瓜葛的被毁坏也显露出1些新特色,对于债权的间接侵害日益突出,……,欲使受害人在这类间接侵害中享有对于真正致害人的直接哀求权,突破债的相对于于性原则,树立损害债权制度10分必要。”{一}为了给第3人损害债权责任寻觅理论上的合理根据,学者们提出了包孕“债权效劳延伸说”、“债权不可侵略性说”、“债权行使以及债权维护说”和“损害债权是债权物权化的结果”{一}等等观点。上述观点的共同特点在于立足于债权是1种权力,试图从债权的权力属性动身寻觅债权应受侵权法维护的合理性基础。但是,从权力的本色动身这1论证思路却是不妥帖的。因为,权力在本色上“是1种法律授予个人的法律上的力,它的目的在于提供1种满足人们利益的手腕。”{二}也就是说,它以利益为内容,以法律上的力为手腕。从法律上的为的角度望,债权的特点在于其具备的法律上的力只能针对于特定人行使,只有特定人遭到该法律效劳的限制、束缚以及安排。着眼于债权自身的效劳是没法为第3人损害债权找到理论上的合理性基础的。

(2)第3人损害债权在本色上是对于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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