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亟待修改完善——于我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的新
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以该法为准绳,在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的今天,不少业内人士就《劳动法》是否修改,发表了许多意见。值此《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我们发表有关方面专家的讨论意见,并期望这一讨论能引向深入。
关于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以及劳动法与民法、社会保障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xx大学法学院叶静漪。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其与相关法律部门有何关系,以及劳动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如何。劳动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这是绝大多数劳动法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劳动法法律地位的科学定位,必须从历史与现实两个视角切入,对劳动法进行整体的研究。同时,要采用科学的部门法划分标准进行严格论证,法学界关于部门法划分标准的讨论值得借鉴。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并列的地位。
劳动法源于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认为,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
一、法律定位不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典型的私法,它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本质上属于社会法,调整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法律理念不同。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思想。私法自治贯穿在整个民法中,成为民法最重要的精神。而劳动法的理念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具有社会性的色彩。
三、调整方式不同。民法的调整方式充分体现平等、等价有偿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而劳动法的调整方式更多体现为倾斜保护,即保护劳动者为主,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延园。劳动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它源于民法而又独立于民法,它与民法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从而对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的原则和规定处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最为邻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延园。应将社会保障(保险)法从劳动法律体系中剥离出来。整体看,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的范畴,社会保障关系涉及劳动者、其他收益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等多元主体,远远超出了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和资”之间的关系,同时社会保障立法的目的、法律原则、制度运行、以及争议处理也与劳动法不尽相同。
(未完,全文共5670字,当前显示11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