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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县地税局的税收法制工作的建议与思考

一、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以来所取得的成效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起到重要作用,使我国的以法治税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特别是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自2002年开始在我县试点运行成动,并于当年10月向全省推广以后对基层的税收法制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和鼓励地税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和严格按程序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消除执法隐患,切实解决执法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已经显现出优良的功能和法制作用。实践证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是税收的灵魂和生命线,法制员工作制度是以法治税的基础,也是实现税收工作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县自2001年试点运行法制员工作制度以来,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讼诉案件,税收无投诉,无上访,实现税收收入2001年为4920万,2002年为5390万,2003年达到6550万元,2004年计划为8500万元,今年到3月底,组织入库地方税收入184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691万元,增长60%,各类基金、费全面增收;县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县局办税服务厅被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命名为省级文明行业窗口,9个基层分局全部创建达到省局标准化分局,其中一级1个,二级3个,三级5个,信息化建设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表彰,但是在深化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差异。

二、深化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与当前税收实际工作存在的差异

(一)法制工作制度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执法过错,是对税收征管实践行为的一种规范,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诚信征税,延伸纳税服务,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法律援助,是杜绝征税人员乱征乱罚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在具体实施法制员工作制度过程中职能制式的机关块状结构对这一新生事物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在执行中这种块状结构,在统筹协调上还存在一些不够畅通的地方,加上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持征,征纳双方这一对矛盾始终尖锐存在,受客观经济发展,税收外部环境的影响,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探讨问题,基层税收法制员工作的个人作为不符合集体审理规则,容易产生缺陷,因为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税收法制员都是兼职,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务,对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何界定,在同一基层机关,在没有行政职务或无赋于特定权力条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长或所长的权限,对执法工作进行把关审理,如果外部环境不变,法制员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基层法制工作只能是被动应付,很难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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