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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农村、农民、农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搞好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乡镇职能界定不清,机构设置混乱,人员超编严重的问题,始终制约着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界定乡镇职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乡镇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应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干部已从过去的催粮、要款中解脱出来。因此,在界定乡镇职能时,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大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职能。要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划分县乡之间的财权、人权、事权、物权,既不能权力在上面,责任在下面,也不能笼统地对乡镇搞“一票否决”。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要逐步精简乡镇职能,将不必由乡镇政权履行的职能或者乡镇政府不必履行的职能减去。比如:基础教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这些职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国家可以通过拨付资金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管理。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职能,上级部门和领导要主动承担起来,不能毫不负责地把它推给乡镇。譬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属于公安派出所职权内的事,要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负责;属于司法所职权内的事,要由县级司法机关和司法所负责。而不能笼统地交给乡镇政权,“一票否决”乡镇党委、政府。

通过依法界定乡镇职能,让乡镇政府发挥好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的职能,解决政府错位、超位、不到位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管理社会的积极性,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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