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由于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进而严重影响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此,我想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初浅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征缴概况
社会抚养费征缴难不仅带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层面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差异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两年中,全市应征缴对象1573例,应征缴金额819.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452.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55.14%。荷塘区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区应征缴对象91例,应征缴金额88.96万元,实际征缴金额只有26.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29.6%。从该区五年征缴分布情况看,农村应征缴对象57例,应征缴金额53.5万元,实际征缴金额7.67万元,征缴到位率14.32%,城镇纯居民中应征缴对象25例,应征缴金额26.62万元,实际征缴金额12.33万元,征缴到位率46.31%,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缴对象9例,应征缴金额8.7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6.35万元,征缴到位率72.24%。在应征缴对象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有11例,申请执行金额14.96万元。可见,社会抚养费征缴在农村表现为“两多一低”、在城市表现为“两少一高”,即农村的征缴对象多、应征缴金额多、征缴到位率非常低,城镇、机关、厂矿的征缴对象少、应征缴金额少、征缴到位率相对高。
二、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原因
(一)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
从历年积累的资料看,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差不多都是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相对滞后、法制意识淡溥、经济条件差的对象,特别是农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更为典型,不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农民,由于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想方设法躲生超生,这类人群很少拥有积累和相当家财,甚至徒有空房一栋。违法生育子女对象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是造成社会抚养费征缴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二)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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