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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摘要: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与治理题目历来是国家、股东以及企业职工所关注的焦点题目,通过福利费计算基础的确定与工资薪金范畴的解析,研究福利费核算内容以及结余的处理方式,促入福利费核算规范化。枢纽词:福利费;工资;扣除

职工福利费是中国职工薪酬体系中的枢纽环节,也是维护正常的收进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正当权益的有效保障。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接踵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题目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治理的通知》,表明了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治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研究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具备相称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划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门,准予扣除。”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准与税法划定限额比较,入行税前扣除。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门,汇算清缴时要入行纳税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留意下列题目: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确定以及以前年度福利费有结余的情况如何处理。但因为影响福利费的划定有《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等,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断。企业发生的公道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助、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题目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夸大“公道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治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轨制划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入行公道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把握: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轨制;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轨制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入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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