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征地纠纷处理制度进行系统的考察发现,其严格控制政府征地权力、充分保障被征地人权利、始终贯彻严谨规范程序的成熟经验可为完善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过程中,应将协商和行政救济作为前置程序,建立健全征地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完善司法救济,设立征地纠纷合议庭,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强化执行监督机制。关键词:征地纠纷;现状;启示;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我国法律规定征地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复议、信访、仲裁、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表面上看十分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征地纠纷解决起来却非常困难。
(一)行政救济难以保证公正性。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行政复议职能一般由设立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行使。接受行政复议、裁决的部门和征地政府部门同属一级政府领导,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行政复议机构处理有关征地纠纷时,难免会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与制约,影响了处理征地争议案件的公正性。信访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起到疏导和分流作用,对征地纠纷的处理一般采取转办、交办的形式,由有处理权力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对办理情况只能以督查、督办、通报等形式来督促转办单位处理,自己没有直接处理权。加之信访机构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处理此类问题会从维护政府权威性角度出发,尽力维护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而导致信访救济职能的不完整性。
(二)仲裁解决机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虽然法律规定征地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尚未建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因为人员和经费等原因尚未真正开展仲裁工作,仲裁在征地纠纷解决中基本上没有发挥预期作用。
(三)诉讼解决审理执行难度大。首先,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征地纠纷诉讼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要请律师或司法助理员提供代理和咨询,还要支付一笔费用,诉讼救济成本较高。其次,有关征地纠纷的法律法规很少且不完善。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方面即使有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征地纠纷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客观上增加了审理该类案件的难度。最后,执行难度较大。由于许多征地纠纷诉讼至法院时,征地工作早已完成,即使征地工作存在违法情形,但执行回转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以地方工作大局的名义出面干涉司法,法院也很难严格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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