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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

校发学字〔2013〕156号

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所,各学院、系: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并作认真修改后,经2013年1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学生处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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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3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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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3年1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秉承“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办学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各研究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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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未完,全文共2880字,当前显示9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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