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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控制性详

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规划管理的需要,保证龙湾工业园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主要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龙湾永强南片分区规划》及《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划是温州市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四条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和有关图纸同时使用。

第五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照部、省、市有关规定和参考其他城市的经验确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规划范围界定

第六条本规划四至城市道路为。北至通海大道(道路红线宽度50米);南至滨海六路(道路红线宽度38米);西至滨海三道(道路红线宽度60米);东至经五支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明珠路(道路红线宽度69米)东西向穿越本区。规划总用地面积298.04公顷。龙湾工业园位于本次规划用地范围内,总面积292公顷(以市规划局温市规函[2003]28号确定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第三章用地性质分类控制

第七条规划中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混合用地如商/住混合用地视为商业用地。

第八条本区的功能定位为以一类工业为主,融居住、工业及各类服务设施于一体,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生态型工业园区。产业特色上以发展机械阀门、不锈钢、电子、光机电一体化等机电类工业为主。

第九条本区用地布局。以周边道路为边界,形成一条教育科研服务带(位于下横河东侧、经四支路与经五支路之间);两条景观轴(明珠路景观轴和滨海五道景观轴);以及二个工业片和一个居住片。

第十条在以地块为整体进行开发时,区内干道所规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图则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开发过程中,因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用途。附表说明了各地块允许设置、不得设置以及须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的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可附带一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在规划区内开办有烟尘、强电磁场等污染环境的项目;控制高耗电、高耗水等浪费资源的项目;限制社会效益不高的项目。

第十三条在进行附表中所载准许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一切有关法则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图则中确定的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严禁改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用地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各地块开发时,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必须符合图则所规定。

第十六条区内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上限,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五章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十七条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必须符合图则中的规定,后退相邻基地红线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一般地段建筑后退道路不少于5米,后退相邻地块各不少于5米,具体见图则。

第十九条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震动、辐射等干扰的建筑物,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第六章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第二十条任何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

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居住地块建筑日照间距按1.0以上控制,其它建筑日照间距暂不做规定,由规划管理部门项目审批时再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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