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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矿山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矿山与已进、新进矿山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矿山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山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矿山应在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崮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2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山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山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七、矿山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八、矿山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申报的部门

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1、对本矿山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办公室处备案

2、各单位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记录,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1)本矿山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曰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矿山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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