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后,市本级、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基金结余仍留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数或财政拖欠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第九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
(三)按时足额上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不含上解的市级统筹调剂金,下同)出现缺口。
第九十二条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市本级、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未超过该地上解调剂金的,市级统筹调剂金负担80%,同级财政负担20%;年度申请资金超过该地上解调剂金总额但低于150%的部分,市级统筹调剂金负担60%,同级财政负担40%;年度申请资金超过该地上解调剂金150%的部分,市级统筹调剂金负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市本级、县(市、区)出现当期基金支付风险时,应先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当期基金缺口。历年滚存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本级、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可申请市
级统筹调剂金,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的理由、已缴纳市级统筹调剂金总额、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的金额及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上述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预拨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对市本级、县(市、区)上年度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管理。
第九十七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征缴工作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经办机构要按照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认真落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第九十八条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单位发生的费用在信息系统支持下实行即时结算。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支付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结算平台,组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市区内定点单位由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九十九条各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一百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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